《汽车禁用物质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为了更好地开展车辆回收利用技术及标准化研究工作,按照***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
要求(《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8 年4 月9日在北
京召开了“全国汽标委回收利用工作组筹建会议”,本次会议汽标委策划筹建了“车辆及零
部件回收利用”、“禁限用物质控制”和“车辆部件再制造”三个标准研究制定小组,并将(《道
路车辆回收利用 术语》 、《道路车辆部件可回收性标识》、《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要求 点燃式和压燃式发动机》)四项标准的研究制定列为2008年
工作计划,由此正式启动了与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系列化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2. 编制过程
根据2008 年4 月9 日北京“全国汽标委回收利用工作筹建会议”的安排和要求,汽标
委秘书处于2008 年7 月12 日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禁用/
限用物质标准起草小组会议”,本次会议上标准起草成员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
研究所、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和CTI 华测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交流了各自单
位在汽车禁限用物质检测和控制方面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对《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标
准框架进行了讨论,进一步明确了标准起草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并特别要求东
风汽车有限公司和CTI 华测检测有限公司在前期对汽车零部件检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禁
用限用物质的豁免材料和零部件提出基本意见(豁免清单)。
2008 年8 月~11 月,《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单位一方面扩大汽
车相关零部件的检测,以期更多的了解和掌握国内汽车产品对铅、汞、镉和六价铬等6 种禁
限用物质应用现状,另一方面广泛查阅收集国外文献资料,了解国外的发展动态,其中查到
欧盟报废汽车指令2008 年8 月***修改版(2008/689/EC),对本版豁免清单中汽车材料和零
部件的调整以及豁免期限等有了新的了解,在这两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标准起草小组于2008
年11 月底完成《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草案。
2008 年12 月4 日,汽标委秘书处在厦门召开了“车辆回收利用标准草案研讨会”,《道
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标准草案作为汽标委秘书处2008 年确定完成的四项标准之一,提交
本次研讨会讨论审议。研讨会上,参会专家和代表一致认为,将本标准属性改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的文本及技术条款按照强制性标准的格式及要求进行编写,对本标准草案内容提出了修
改意见和建议(见厦门会议标准草案讨论修改情况)。
根据厦门会议对《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标准草案讨论的意见,本标准起草小组对
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交汽标委秘书处在全国汽标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09 年2 月底,
汽标委秘书处收到业内9 家企业的35 条反馈意见,本标准起草小组对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提出了采纳和不采纳的意见。
2009 年3 月21-22 日,汽标委秘书处在桂林再次召开了“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标准研
讨会”,本次会议是对《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等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以确定
标准送审稿(还讨论了各标准小组2009 年标准制定计划和分工安排),本次研讨会上,将本
标准题目《道路车辆 禁用限用物质》调整为《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因为本标准将作为行业
内的一项强制性标准,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代表对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更为关
注,对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日期、豁免材料和零部件的豁免期限和范围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标准起草小组在综合有关各方意见后确定了标准送审稿。__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xxxx — 200x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与定义及GB/T 3730.1、GB/T xxxx 标准中的术语与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3.1
禁用物质 Prohibited subustance
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禁止使用
的物质。
3.2
均质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
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研磨等) 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
成为相同的材料。
3.3
新认证车型 Newly approved vehicale types
经***主管部门批准新上公告的车型。
4. 汽车产品禁用物质技术要求
4.1 禁用物质的范围
本标准中的禁用物质特指以下六种物质:
1) 铅或其化合物
2)汞或其化合物
3)镉或其化合物
4)六价铬
5) 多溴联苯(PBBs)
6)多溴联苯醚(PBDEs)
4.2 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除附录A 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
每一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不得超
过质量百分数的0.1%,镉的含量不超过质量百分数的0.01% 。
2013 年1 月1 日起在生产车应满足4.2 中的规定。
4.4 对禁用物质的豁免要求
4.4.1 豁免要求
根据中国当前汽车产品技术及使用材料的现状,附录A 中规定了对禁用物质进行豁免的
要求。
附录A 中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范围及豁免期限,将根据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豁免期限到期后,对汽车产品及零部件的再使用、再制造产品仍然给予豁免。
4.4.2 其它豁免条件
对于附录A 中没有列出的汽车零部件或材料,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汽车生产
企业或进口商可提出产品对禁用物质的豁免申请。
1)产品中的禁用物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它物质或材料所替代;
2)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
3)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4)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显著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
5)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显著增加。
5. 禁用物质的检测规则
5.1 检测单元
从汽车总成上拆卸的零部件产品,经进一步拆解所得到的均质材料或检测单元。
5.2 检测方法
汽车禁用物质检测方法依照GB/T×××××—××××《汽车材料中铅和镉的检测方
法》、GB/T×××××—××××《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GB/T×××××—××××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和GB/T×××××—××××《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和
多溴联苯醚的检测方法》执行。
5.3 合格判定
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所有组成单元中,禁用物质含量经检测后均满足4.2 的要求,则判该
零部件产品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不满足4.2的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禁用物质的豁免
材料及零部件 豁免范围和期限
1. 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0.35%)
2. 铝材(铅≤0.4%)
3. 铜合金(铅≤4%)
4(a). 轴瓦和轴套 2013年1 月1 日
4(b). 发动机、变速器和空调压缩机的轴瓦和轴套 2014年1 月1 日
5. 蓄电池
6. 减振器
7. 制动软管、燃油软管、通风软管、底盘用弹性体/金属件
以及发动机悬置用的弹性体硫化剂和稳定剂(铅≤0.5%)
2013 年1 月1 日
8.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2013年1 月1 日
9. 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10.气门阀座 2013年1 月1 日
11. 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或陶瓷基
复合材料的电子元件
12.烟火起爆剂 2013年1 月1 日
13.汽车油箱用镀铅钢板 2013年1 月1 日
14.车轮平衡块 2012年1 月1 日
15.电机碳刷 2013年1 月1 日
16.制动衬片摩擦材料中的铜(铅≤0.5%) 2012年1 月1 日
17. 防腐涂料 2012年1 月1 日
18. 底盘装配用螺栓螺母等零件的防腐镀层 2012年1 月1 日
19. 旅居车内的吸热式空调
20. 前照灯用放电灯
21. 仪表板显示器荧光管
22. 电动车辆用电池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镍镉电池只允许作为该
日期之前上市车辆的备件进入市场
23. 十溴联苯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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